第一,首要分子是针对
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而言的。
不是从事集团犯罪或者聚众犯罪,只属于一般合伙犯罪的,即使起着主要作用,也只是
共同犯罪中的
主犯,不构成
刑法规定的首要分子。
第二,首要分子必须是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组织”作用,主要表现为首要分子在集团犯罪中将其他犯罪分子组织在一起成为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或者在聚众犯罪中将其他犯罪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聚众犯罪;“策划”作用,主要表现在为犯罪确定目标,制定如何实施的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等;“指挥”作用,表现为在犯罪的各个阶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分子去实施
犯罪活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