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是指以
暴力、威胁手段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
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
立案:
1.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
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
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
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
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