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寄养关系的解除,我国《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针对寄养的客观现实情况产生的系列变化导致寄养关系需要解除,一是寄养家庭出现以下情形情:(一)寄养家庭及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二)寄养
家庭成员的健康、品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和(四)项规定的;(三)寄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的;(四)寄养家庭变更住所后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五)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六)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寄养儿童的因素,如(一)寄养儿童与寄养
家庭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的;(二)寄养儿童依法被
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认领的;(三)寄养儿童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的。
需要注意的是,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