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医疗费: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医疗费的
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
(二)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
交通费:凭票据计算。
(六)
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八)
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
医疗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