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程序1、
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以及
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
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
诉讼活动。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规定,侦查过程中的
传唤、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
羁押。
按照规定,
侦查期限为2-7个月。
3、
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4、
逮捕。
法律规定,对有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
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
对于经
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
5、
审查起诉。
按照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