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了
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
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
汇票、
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
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
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1、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