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空头支票构成诈骗吗
开具空头支票实属欺诈行为。
针对这个问题所涉及到的诈骗数额,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仔细梳理。
具体说来,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诈骗数量进行区分和应对:
1.若促使他人通过发行空头支票来获取财物者所采取的措施并不严重,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监管和行政处罚。
这里提到的“空头支票”是指票据收款人向付款人提出支付要求后,出票人在实际存款中无法满足票据金额还款需求的支票。
相应的,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支票出票人应遵循签发金额不可高于其在付款人处实际存款的原则,这样便严格禁止了空头支票现象。
这就要求出票方必须在出票之日起直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成为止,都要遵守这样的规定;
2.若其造成的财务损失较少且情节较为轻微的话,通常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还要支付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3.若是这类骗子造成的损失额较大或是具有其他恶劣情形,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如果存在非常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涉及其他极为严重的情节,这些骗子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他们还需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是没收所有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支票信用制度乃至构成犯罪者,即由开出空头支票累积而成的票据诈骗行为及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责不可抵赖。对于一切涉及到贪婪与欺诈的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我国法律执行机构秉持严惩不贷,对其刑事定罪亦具体划分了刑罚程度及其罚金数额的依据。额度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即没有财物实际支付于出票人,或仅仅为支付其极少部分以使其完成相应法律手续等行为,即为刑法所认定的数额较大行径,则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强制拘役,同时还要承担起至少负担二万元至最高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责任。若是数额巨大,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社会经济秩序重大破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等等,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负担起至少五万元至最高五十万元的罚金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具空头支票一事的行为性质被视为行骗,根据涉案情节的轻重程度,将分为如下四个层次进行处置:对于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行为,将实施监管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若造成的经济损失较轻,则当事人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罚款的惩罚;倘若造成的损失较大或者情节较为恶劣,则其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而对于那些给社会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情节极其严重者,则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并且在此基础上还需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此外,出票人应严格遵循签发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存款的相关规定,否则,这样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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