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307条规定了
妨害作证罪和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中对于妨害作证的行为规定为以
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
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
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
共同犯罪人实施本罪规定行为的,也可构成本罪。
其中证人不限于狭义的证人,还包括
被害人、鉴定人。
但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翻译人员、记录人从事翻译、记录的,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
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
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
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
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