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
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发起人都应当符合我国《
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除此之外募集设立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至少有一个发起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有
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