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乃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筹资认购公司发行股票的全部份额而完成设立的方式;与之相比,募集设立则是通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股份的一部分,而剩余股份面向公众进行公开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募集从而实现设立的途径。这两种公司设立方式在操作流程和所需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发起设立相对便捷,只需发起人充分认购所需要的股份,便可向相关的公司注册机构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然而,这种方式对于各发起人的资金实力具有较高要求,仅需发起人即可全数认购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相比之下,募集设立方式较发起设立更为灵活,发起者只需投入少量资金作为启动基础,便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其中,促使公司能够迅速筹集到规模更大的资本数额。然而,因募集设立涉及除发起人之外的其他投资者,为了保障各方利益,法律对于该种公司设立方式执行了诸多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