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程序是: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
担保,并提交有关
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
6、债务人的保
证人或者其他
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
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
解除合同的,对方
当事人以因
合同解除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