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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作为一种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且紧密关联的权益,主要在自然人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之时用以恢复损失或提供补偿的一项权利。
倘若脱离了自然人本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
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能施行转让或者继承,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除外。
其二,若赔偿权利人已经将争议提交至法院审理之际。
因上述两种情境均意味着,该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已经转化为具有明确数额并且可依规进行转让或者继承的财产债权。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单独提出
法律上明确规定,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此类诉讼案件中,涉及的赔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身损害、人格权利遭到侵犯以及由人格因素引发的财产权利受损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原告在侵权之诉中并未就精神损失赔偿提出主张且诉讼程序已经圆满结束,之后再针对同一事件单独发起新的诉讼寻求精神赔偿,则该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其次,作为受害者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再次,如果所涉事项尚未产生严重后果,同样不会被纳入尽职处理的范畴;
最后,若为违约之诉,类似案件也无法得到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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