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
寻衅滋事罪处罚了。
因为寻衅滋事是一个行为,出现死亡是一个严重后果,会按照《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的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
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
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会按照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
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