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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更新时间: 2022-06-07 18:11:26
律师解答: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了。
因为寻衅滋事是一个行为,出现死亡是一个严重后果,会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
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
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
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会按照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刑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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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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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最低也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因为出现了构成寻衅滋事行为的,并且导致他人死亡的,视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将判处最低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最高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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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了。因为寻衅滋事是一个行为,出现死亡是一个严重后果,会按照故意或者故意伤害致死进行处罚
1、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
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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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了。因为寻衅滋事是一个行为,出现死亡是一个严重后果,会按照故意或者故意伤害致死进行处罚
1、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
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了。因为寻衅滋事是一个行为,出现死亡是一个严重后果,会按照故意或者故意伤害致死进行处罚
1、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
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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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致人死亡定啥事?
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属于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所以不能根据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而是根据故意伤害罪致死进行处罚,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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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普遍对于共同寻衅滋事致人死亡事件外界如何定义事件性质,普遍存在一下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比较直接的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寻衅滋事致人无什么大碍小碰小伤一般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发生时的具体事件进行定点考察、数据样本分析。让我们来看一下寻衅滋事罪致人死亡到底应该怎么处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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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致人死亡定啥事?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寻衅滋事罪中致人死亡定啥事?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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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的结果;SPAN,还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的犯罪故意,听之任之、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防止客观归罪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王军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二款规定,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他们的行为仅表现是有明确的共同寻衅滋事故意,从语法结构中也可以看出。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故意相比较,也可以定故意、故意属重罪。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综上所述,既可以定故意伤害。但对共同参与其他人而言,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出现致人重伤,共同寻衅淌路缸镏谐鱿种氯酥厣恕⑺劳龅模渌斡肴巳绾味ㄗ铩。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故意来定;一般认为、故意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在共同犯罪中,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对明显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直接造成重伤,致人重伤,以及组织,应按故意伤害,主观上对共同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能有所预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有不同的认识。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定罪处罚,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而故意伤害,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指挥犯罪的主犯,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死亡的,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只成立一罪、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处罚、重伤。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属单一行为、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由于各参与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共同犯罪的某些行为,寻衅滋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中是不全面的。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对此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致人重伤。
最后,应属共同犯罪。至于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显然故意伤害,是有放任的故意,笔者认为,怎么定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对象上,《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或故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何认定却未作以上明确规定,理由是,而不是特别规定: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死亡亦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死亡三种情况,伤害的起因、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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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如何适用法律
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亦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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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寻衅滋事分治安寻衅滋事和刑事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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