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既然不构成
医疗事故,法律就无法追究医方的责任。其依据是行政
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的
人身损害就得不到赔偿了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
侵权责任法》和
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体现了国家对
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
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