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这类情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给患者身体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3、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4、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因为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发生新的人身伤害,即使不严重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也应该赔偿。按照民事赔偿的标准给受害人赔偿。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医疗卫生部门投诉,请求调解或者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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