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
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
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既指对物质损害的
赔偿,也包括对
精神损害的补偿。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不能弥补受害人名誉,荣誉等损失时,还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来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对
侵权人予以制裁。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没有确切的计算标准,但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
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