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法》第26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事实上,虽然法律明令禁止挂靠行为,但在实施市场准入的条件下,施
工资质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从而成为交易对象,这也造成挂靠行为大行其道、屡禁不止。
而关于挂靠情形下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与第四条都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