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如下:
1.申请:发生
医疗事故争议,
当事人申请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移送: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5.随机抽取专家: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
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7.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7.鉴定意见: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意见。专家鉴定组成员在意见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8.送达鉴定意见书。
9.
行政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