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是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
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
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
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
如果
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
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
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
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
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