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先经过
死缓变更之后才能
减刑,减刑只针对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
死缓变更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
死缓变更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
刑法中的减刑制度。
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