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
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
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
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
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
4.
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