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应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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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民法典规定离婚财产分配以双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承担较多家庭责任一方有权求补偿。夫妻共同债务需共担,财产不足偿债则由民政机构或法院裁决。经济困难方应予援助,协商不成法律保障。严重过错方可能面临赔偿和财产少分。离婚后发现隐藏财产行为,受害方仍有权追讨。子女监护权按年龄分情况处理,优先考虑母亲抚养,尊重子女意愿。
夫妻离婚时,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应如何分配

一、夫妻离婚时,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应如何分配

依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破裂,面临婚姻离异之际,他们所拥有的共有财产的分配方式应当以共同协商为主;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透过正式且合法的途径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对此进行明断并做出最终裁决。

(2)同时,在离婚的过程中,当某位配偶承担了诸如抚育子女、照顾年迈老人以及协助对方从事职业活动等较大的责任和义务时,他/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而另一方应当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满足对方的这一合理需求。

(3)同样需注意到,当夫妻之间因为共同参与的经济事务产生的负债时,他们需要共同承担和偿还这份负债。

然而,如出现全体共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财产被各自单独占有和管理的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如协商失败,则由相关民政机构或法院进行判决。

(4)再者,离婚时,若某一方在经济方面存在困难,而另一方具备负担能力的话,应当提供适当的援助以缓解困境。

援助方案可由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功,将由法律来加以保障。

(5)对于严重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保持非法的性关系、家庭暴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及其他严重过错行为在内,如果这些因素导致了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申请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对于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灭夫妻共有的财产,或者编造虚假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合理权益的行为者,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免除其应得份额。

值得一提的是,若在离婚之后发现此类行为,另一方仍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寻求再次分割共有财产的机会。

最后,关于孩子的监护权归属问题,若子女尚未成年且不足两岁,原则上应当给予母亲照顾和抚养;

若子女年龄达到两岁以上,则应遵循最有利于保护爱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予以裁定。

另外,当子女已经超过8岁,就应充分听取他们自己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离异之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一般性的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若财产为夫妻共有产物,那么一般的法律处理方式均倾向于平均分配,但是对于那些个人专属物品或者特殊用途的财产,一般会将其归入个人名下的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在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的夫妻共用住宅或者其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依据双方家庭住房条件,兼顾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将此部分房产视为一份整体,并在此基础之上分给其中一方单独享有,而获得这份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其配偶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财产补偿。

第三,若是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财宝都将归属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无需互相分割。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当夫妻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所持有的财富距离相当悬殊时,多出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使得双方的收入平衡。

至于那些在结婚前便属于个人的财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了自然的损坏、消耗、毁灭,此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中国民法典的指导下,关于婚姻财产的分配原则主要依据双方的自主意思决定。如若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纠纷可以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决。在婚姻关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作出相应补偿。此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如若实际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将由民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裁定。若其中任何一方处于经济困境,应当得到适当的援助,如果协商无果,法律将提供有效的保障。而对造成婚姻破裂存在重大过失的一方,可能会面临赔偿以及财产分割上的不利影响。在离婚之后,如若发现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受害方仍然享有追索的权利。至于子女的监护权问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特点进行具体处理,通常会优先考虑母亲的抚养权,同时也充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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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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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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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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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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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如家具、彩电等。
(3)结婚登记前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或结婚登记后接受的赠与人特地声明赠与给一方的财产。
(4)其他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医生个人使用的医疗器具。也应属于夫妻婚后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离婚时为止。
大体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加工资、贵重首饰、摩托车。汽车等。
(2)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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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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