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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公司需要注意保护债权人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48:34
律师解答:
合并公司需要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有:
1、知悉权:即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2、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3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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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对股东权利应怎样保护?
在公司合并中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是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包括规定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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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中会产生公司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债权人影响巨大,那么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债权?公司合并中债权人通常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以便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1.知情权的内容。债权人知情权包括了合并事实的告知和异议权的告知。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
2.知情权的告知形式。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两种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中可以同时采取公告和通知两种方式。
(二)异议权。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异议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债权人享有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清偿、担保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不过这些人中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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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保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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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律师回复] 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有以下三种办法:
一、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
在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处于激烈市场竞争中的任何公司都有可能因受内外因素的影响而遇到经营危机,从而侵害人的权益。
根据国外经验,可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对公司经营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危机信息并发出警情预报,把灭失风险引入公司内部,让公司、管理者、股东共同承担风险责任,使责、权、利三者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二、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在我国的公司法规中,缺少在公司休眠时追究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也是休眠公司产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可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对休眠公司的债权人权益进行保护,也就是把休眠公司与债权人、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矛盾,转移到公司内部。
当股东、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同公司生存与发展绑在一起后,他们就会顾忌公司休眠的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公司通过休眠而进行投机的情形发生。
三、设立公司保证金和承诺还债制度
从直销企业保证金制度、房地产经纪行业保证金制度、民办高校保证金制度的实际效果来看,建立公司保证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公司保证金制度是指由公司注册时缴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债权人权益的专用款项。保证金属于缴纳的公司所有,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转产、破产、休眠等情形,保证金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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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专利权转让的注意事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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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原单位有权利注销护士执业证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原单位有权利注销护士执业证么?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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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复] 对于高利贷债权转让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要不超过年利率36就不构成高利贷。反之,超过年利率36就属于高利贷了,就是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私人放高利贷触犯了刑法,还会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
私人放高利贷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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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专利权转让的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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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债权人的权利该怎么保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清算债权人的权利该怎么保护问题解答如下,
(一)完善公司资本信息的披露制度
由于我国采取了出资分期缴纳制度,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可能不一致,与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数额也会不一致,那么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的资本信用与公司的实收资本密切相关,公司的实际发行的资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自公司设立之初就对公司注册资本情况的真实披露十分必要。除了对以上资本情况予以准确及时的披露外,还应该对分期缴纳出资、各种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评估等详细记载、公示。
(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
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条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等规定, 然而,对何为抽逃出资,以及抽逃出资后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害如何补救都未做规定,这极不利于实际操作,因此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三)完善公司债权人诉讼制度
公司应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等,否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可提讼,向公司追究责任。当然,还应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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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的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必须明确甲、乙、丙三个公司均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独立法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界定收购过程中股权、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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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请问关于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债权
[律师回复]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一)知情权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首先享有知情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二)异议权
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公司法》第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或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
(三)损害请求权
如果合并公司为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而合并时的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有的公司怕公告后引起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敢公告;有的公司因程序复杂、异议期间过长而不愿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还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债权人这项义务的存在。此外,合并公司公告后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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