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情况下的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在合理期限内对瑕疵出资进行补正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
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发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
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