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外国法院的
离婚判决,通过履行一定的程序审查,是可以在我国生效的。
一、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
中国公民在外国
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
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
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
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其次是实质审查。
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一、判决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
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
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
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
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