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
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诈骗犯罪中
情节严重的
主犯;
惯犯或者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曾因诈骗受过
刑事处罚的;
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
刑事责任;
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