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
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
诉讼主体资格的
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
继承人的,应提交
结婚证、户口本、
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
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
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
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
法定继承或
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
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
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
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
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
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
见证人。
(3)
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书。
(4)以录音形式
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5)
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