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
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
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
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参见
刑法第132条)。
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
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
故意杀人罪。
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如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
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例如: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故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
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