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
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的保护。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如果单位不与
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届满,
工资待遇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照样可以享受到“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