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指
投标者相互
串通投标报价,损害
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
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
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
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
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