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234条规定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
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
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
罪名为
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
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
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
违法性。
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
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