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了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
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
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本
罪名为
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以
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
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依照盗窃、
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