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一、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
二、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
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
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
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
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
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四、
债务抵消,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