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
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