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
医疗事故;导致了3人以上
人身损害的后果;省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大医疗过失,不适用
当事人申请处理程序和当事人协商处理(
民事责任除外),其处理机关应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和法院:它不属于当事人协调处理的范围(民事责任除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效。
当事人协商解决中,医方是解决后7日内履行报告义务,需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鉴定费由双方协商预交和承担。争议解决前,卫生行政部门并无职责主动处理。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医方应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调查,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判定或移交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由医方负担。可见,准许当事人对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民事责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协调解决,否定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悖法意。它不适用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的程序。尽管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处理,但申请后应适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