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
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
以下条件的三类人员可以申请: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
赡养人或
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
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
工资或
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
退休人员领取
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
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