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要件(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
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
不得展开诊疗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
非法行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