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服务方的义务:
1.不得随意将旅游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如需委托的,应当经得旅游者的同意。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2.旅游服务人应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全面的提供服务内容。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旅行社及其
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3.
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旅游者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这里的费用包括劳务报酬和服务报酬等。
2.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和指挥,按旅游服务人的组织进行旅游服务。
3.保护旅游设备、设施。
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