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这样的
(1)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
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现场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和义务。
(2)现场处置: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组织抢救伤员、
(3)勘验、检查:勘查道路
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
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询问
当事人、
证人并制作
询问笔录(4)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发生
交通逃逸事故后,
受害人应立即拨打
报警电话。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查找肇事者、肇事车辆。
(5)检验、鉴定:酒精检测、
车速检测、车辆技术检测、车辆类型检测、制动检测、
尸检等
(6)
事故认定:公安机关在查明
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责任,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事故复核: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
责任认定书后3日内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8)
处罚执行:根据事故当事人的
违法事实、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当事人给予
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
人的权利。
(9)
损害赔偿调解:
办案人员应按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
赔偿调解。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由办案人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告知向人
民法院
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