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有一个时限,如果在合理的时限内不能明析诊断的,必须向患者或者
家属履行告知、建议转院的手续,如果一味观察,延误了正确治疗属于
医疗过错。但是延误治疗并不意味着医院要承担
赔偿责任,只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延误治疗,同时该延误治疗与最终的损害后果(如死亡、
伤残等)之间存在有过关系,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2、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