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
事实婚姻关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处理),在
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财产,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
1、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
个人财产的,仍归其个人所有;
2、对于属于双方
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均分。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
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首先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
证据证明是双方的
共同财产的,可以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分割该共同财产;如果不属于共同财产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收入等),则应归各人个人所有,无权要求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