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存在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婚姻协议时,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其归属并非完全依附于房地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而更应关注夫妻双方是否签署过相关书面协议对产权进行明确规定。
例如,尽管某项房产的房产权证仅显示为单方面所有,但其生成日期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房产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且依法应对夫妻二人予以均等分割。
然而,如果双方曾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划分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比例,则相应地,应遵循该协议条款进行处置,而非简单地均分。
2.若未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形之下,房产的所有权分配将遵照房地产权属证书所约定的各自份额,但在此过程中,用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并不会因夫妻一方对房产作出多贡献而受到影响,仍然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且应予以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关于在离婚案件中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资和奖金属于这一范畴。
在此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工资、奖金”应该被理解为广义上的概念,它实际上涵盖了所有的工资性收入。
其次,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这里所涵盖到的不仅有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还包括了工业、服务业、信息产业等各个行业的生产与经营所得。
然后,有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来说,这些收益主要涉及其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类型科技成果权等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获取或应有资格获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当存在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婚姻协议时,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其归属并非完全依附于房地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而更应关注夫妻双方是否签署过相关书面协议对产权进行明确规定。
例如,尽管某项房产的房产权证仅显示为单方面所有,但其生成日期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房产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且依法应对夫妻二人予以均等分割。
然而,如果双方曾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划分了该房产的所有权比例,则相应地,应遵循该协议条款进行处置,而非简单地均分。
2.若未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形之下,房产的所有权分配将遵照房地产权属证书所约定的各自份额,但在此过程中,用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并不会因夫妻一方对房产作出多贡献而受到影响,仍然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且应予以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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