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人
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的原因有:
1、
债权人、公司股东、
董事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3、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4、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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