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
交通事故致
人身损害,可以主张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其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
人死亡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可以主张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因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坏的,可以主张以下
赔偿:
1、车辆维修费
2.车辆施救费、
停车费3.替代交通费,如果您的车辆不是营运车辆的话,可以要求赔偿所花费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停运损失。营运车辆的,
当事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5.
车辆贬值损失,俗称折旧费,这个要看车损伤的程度,一般
追尾不会太严重,毕竟尾部没有什么致命部件,是不会支持的,车辆损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认
定损坏车辆存在损失的,损失价值可以自己估算一下,或者去估价中心咨询。
6、其他
财产损失,损坏的,应提交维修发票;损毁的,损毁的,可以主张重置费,以事故发生时的财产价值进行衡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