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
刑事拘留。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应当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
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