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类,一种是行政调解,一种是
人民调解,一种是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在卫生
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
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
赔偿的和解协议。经调解,双方
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人民调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一般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由医调委安排
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
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
纠纷进行定性、定责、
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签署调解协议后,可以到人
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行政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其签署的调解协议具备
法律效力,但不具备
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的效力以及法院调解,都具备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