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与
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
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
(3)
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前者不以占有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要件。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
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
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
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
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