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辖区工商所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有:经营者相片、经营者
身份证及
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
房产证复印件、
房屋租赁合同)。
一、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
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
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
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
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二、办理涉及许可证(如经营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
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的工商所预核名称,凭预核名称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
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与上述材料一起到辖区的工商所办理执照。
注: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办理规则以当地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