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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子女会判给男方

更新时间: 2022-06-08 09:29:20
律师解答: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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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什么情况下不退给男方彩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但,男女已经共同生活而给付彩礼超过一年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因共同生活导致女方生育有子女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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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离婚诉讼?
凡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离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2)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抚育费不能自行达成协议的。
(3)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协议的。
(4)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因其他纠纷(如债权债务归属、公房由谁继续租赁等等)无法自行协 商解决的。
总之,离婚双方只要对离婚和其他附带问题持有异议,双方又不能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到人民解决。但男方离婚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超6个月,女方和他身非法同居或其他重大婚姻过失的证据就可以判离。
经典案例:
甲(男)乙(女)结婚多年,因乙方一直不能生育,经多年的治疗不能好转,甲方准备与妻子乙离婚,但是乙坚决不同意。没过多久,乙方告知甲方已经怀孕。甲喜出望外,每天尽心照顾乙方。但是,等到孩子出生的时候,亲朋好友都说孩子一点都不像甲方,甲稍有点不高兴,但是随着孩子逐渐的长大,等到稍大点差不多有
八、九个月的时候,男方怎么看孩子都感觉不是自己的。当给孩子去医院打防御针的时候就留了个心眼,后来自己还偷偷的做了个亲子鉴定,最终的结果真的给了甲方很大的打击,孩子竟然不是甲的。遂甲依据亲子鉴定向提出离婚诉讼,但是乙方在离婚诉讼中称自己才生了孩子不到一年的时间,甲方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甲方到底什么情况下不能离婚呢?
律师分析:
甲方向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是不允许诉讼的,但是,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男方虽然违反程序去做了自己和孩子的亲子鉴定,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乙方若是不认可这个鉴定结果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不管鉴定结果如何,或者判决结果如何,不影响甲方向提起离婚诉讼。
因此,甲方是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的,甲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属于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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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哪些情况下能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起离婚诉讼?
凡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坚持离婚的一方,可依法向人民离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2)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抚育费不能自行达成协议的。
(3)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理达不成一致协议的。
(4)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因其他纠纷(如债权债务归属、公房由谁继续租赁等等)无法自行协 商解决的。
总之,离婚双方只要对离婚和其他附带问题持有异议,双方又不能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到人民解决。但男方离婚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如分居超6个月,女方和他身非法同居或其他重大婚姻过失的证据就可以判离。
经典案例:
甲(男)乙(女)结婚多年,因乙方一直不能生育,经多年的治疗不能好转,甲方准备与妻子乙离婚,但是乙坚决不同意。没过多久,乙方告知甲方已经怀孕。甲喜出望外,每天尽心照顾乙方。但是,等到孩子出生的时候,亲朋好友都说孩子一点都不像甲方,甲稍有点不高兴,但是随着孩子逐渐的长大,等到稍大点差不多有
八、九个月的时候,男方怎么看孩子都感觉不是自己的。当给孩子去医院打防御针的时候就留了个心眼,后来自己还偷偷的做了个亲子鉴定,最终的结果真的给了甲方很大的打击,孩子竟然不是甲的。遂甲依据亲子鉴定向提出离婚诉讼,但是乙方在离婚诉讼中称自己才生了孩子不到一年的时间,甲方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甲方到底什么情况下不能离婚呢?
律师分析:
甲方向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是不允许诉讼的,但是,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男方虽然违反程序去做了自己和孩子的亲子鉴定,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乙方若是不认可这个鉴定结果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不管鉴定结果如何,或者判决结果如何,不影响甲方向提起离婚诉讼。
因此,甲方是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的,甲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属于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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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子女会判给女方
1、孩子还没有满2周岁的。2、孩子已满2周岁,但女方做了绝育手术而男方没有做的。3、孩子一直以来就是跟随女方生活的。4、男女双方抚养条件相比较,女方的抚养对孩子日后的健康成长更有利的。5、男方有不良嗜好,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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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诉讼离婚哪些情况下男方要彩礼钱不会被返还
[律师回复]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哪些情况下诉讼离婚男方要彩礼钱不会被返还
[律师回复]
一、离婚哪些情况下男方要彩礼钱不会被返还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
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二、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的法律性质分析:
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如果你是女方,要从此方面寻找事实依据)。
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质疑相对方的证据材料能否证明出此项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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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什么情况下男方赔偿女方
根据《民法典》中的最新规定,夫妻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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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诉讼男方重婚诉讼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男方重婚状
自诉人(写明基本情况):
被告人(写明基本情况):
案由:重婚罪
诉讼请求:被告人 犯重婚罪,请求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 于 年 月 日结婚, 年 月 日生一子 。初时,两人感情较好,但自1999年开始,两人感情逐渐谈漠。
被告人 于 年开始与 非法同居,两人于 年 月 日生私生子 , 于 年 月 日生下私生子 。 为一无职业的家庭妇女, 年来一直由被告。 还为 购买了 房供自己与 及三个子女居住 。 与 对外以夫妻相称。
在私生子女入读 , 对外宣称 和 的父亲是 ,母亲是 。两小孩称 为爸爸。
年 月 日下午 点,自诉人去 处找 ,被 伤。 综上所述,被告人 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贵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
自诉人:
年 月 日
二、如何证明男方重婚
在发现丈夫重婚时,妻子可以向他涉嫌重婚罪,但是胜诉是需要充足的证据的,那么妻子在丈夫重婚时应该证明他有重婚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条件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首先就是要证明丈夫与其他人有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比如丈夫与另一人互称“老公”、“老婆”,有共同生育的子女,丈夫居住地周围的邻居都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夫妻,并不知道丈夫在法律上的妻子另有其人,这种情况就需要收集证人证言来证明丈夫有重婚罪的行为。或者是丈夫没有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就与其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比较容易拿到证据,在民政局一查就可以知道。
其次,同居时间的长短也可以作为证据。丈夫与另一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以持续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段为必要,如果他们只是短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二人并没有打算长期维持这种婚姻关系,比如说二人只在一起连续生活了短短的几个月,或者是断断续续地在一起生活了不足一年的时间,则不宜认定丈夫有重婚的行为,否则有定罪扩大化的嫌疑。一般应以持续一年以上作为认定的标准为宜。
最后,可以收集一些其他的证据,比如丈夫与另一人在购房、租房、安装电话、网络等事项时所填写的一些表格中记载的二人之间的关系,他们如果有生育的话,婴儿出生时的手术通知书上的签名,婴儿出生证上的父母栏的记载等等诸如此类的证据,都可以也应该成为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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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彩礼不退给男方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方要求返还彩礼,不予支持。但,男女已经共同生活而给付彩礼超过一年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因共同生活导致女方生育有子女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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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我朋友自己在诉讼离婚,突然接到通知说诉讼终结,请问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的诉讼终结啊?
[律师回复]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民事诉讼是因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主张一定权利而引起的。如果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就使诉讼失去了权利主张人,这样的诉讼继续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满足,诉讼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离婚案件,主要是要求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行消灭,没有必要再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已经不存在的婚姻关系,应当终结诉讼。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原告死亡,提出给付要求的人不存在了;被告死亡,不能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了,案件审理无实际意义。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收养关系实际已不存在,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因此应当终结诉讼。
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裁定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诉讼终结只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不能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不能在终结诉讼的裁定中,同时确定死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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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男女不能结婚
1、结婚双方是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患麻风病且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尚未治愈。一方或双方在登记时患有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要求结婚的一方或双方存在上述情况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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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与老公结婚后,打算买房子,其他各项事宜都已商议妥当,房产证名字却出了问题,想问一下,婚后男方买房他妈付首都不上我名字,这种情况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去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谁的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分析的。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女方,孩子10周岁以上的,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财产: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个人债务个人偿还,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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