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自愿性醉酒,不管醉酒人在醉酒前是否存有犯意,由于醉酒人对饮酒行为本身具有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并于醉酒后在醉酒状态中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无论是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还是社会
防卫的
刑事政策考量,都应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
2、非自愿醉酒是指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导致了醉酒,即行为人对饮酒行为本身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非自愿醉酒人的醉酒一般都是被动的,主要在
胁迫、受骗等情形下引起的或是由于
不可抗力造成的。现在通说认为非自愿醉酒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不同于生理性醉酒,学界有人将其归为精神病范畴。是一种很少见的急性酒精中毒,一般只发生于极少数人的身上。病理醉酒人一般没有重复发病的倾向,有病理醉酒史的行为人在第一次醉酒后一般不会再次饮酒,所以这类人一生当中一般只出现一次病理性醉酒。理论上通说认为病理醉酒人的危害行为是在自己不能预见的情形下实施,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病理醉酒史的人,在明明知道自己饮酒后会发生病理性醉酒,但出于其他
犯罪动机仍然故意饮酒,尽管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最终结果认识,并不具体确定,但行为人在知道自己病理醉酒史的情形下仍然饮酒,置他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危害社会,应认定为
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
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